问题 |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担保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 |
释义 |
案情:原告银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被告丁某、赵某、王某一案中,丁某是下落不明的借款人,赵某、王某是担保人,赵某的担保是真实的,由于原告审查不严,王某的担保是以王某的名义提供的。在本案的审理中,对于赵某应承担何种担保责任,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赵某负有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两种追索权,可以向借款人追偿,但下落不明,无法追偿;根据《担保法》规定,共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共同担保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分。因原告审查失职,他人冒用王某名义作担保。这样,赵某承担担保责任后,就失去了向另一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因此,赵某应承担一半的担保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点评: 作为债权人赵某和王某的连带共同担保人,由于王某的担保是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因此担保合同对王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只能向赵某主张担保责任。赵作为共同担保人,应当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这是因为,虽然王某的担保合同因他人以王某名义签字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债权人审查不严是有原因的,主要原因是使用王某名义的人和债务人弄虚作假,过错不是债权人;此外,赵某的担保也不是以王某名义为依据的保证。因此,王某的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赵某的担保责任义务。当然,王某担保合同的无效会使赵某无法对王某行使追索权,但能否行使追索权并不是赵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而是承担担保责任后的后果,他的担保责任不能因此而减轻。本案中,赵某在清偿债务后可以以王某的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当事人与债务人追偿。作者:横峰县人民法院杨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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