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消相互担保 |
释义 |
1。债权人免除一个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其效力及于其余保证人。在德国、奥地利等规定保证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国家,债权人免除一个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时,其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消灭,但仅限于原担保责任扣除免责担保人应承担部分后的余额。〔19〕在法国、英国、香港等共同担保人有权分享各自利益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当债权人免除共同担保人的责任时,其余担保人免除对其分享权利损害的程度或范围的责任。[20] 但是,这只发生在共同担保人的出资权行使之前。债权人在分割共同担保人的担保债务后解除共同担保人责任的,其他担保人仍对其分担的担保债务负责,不受债权人行为的影响。因为债权人的行为不影响他们的利益。为此,值得注意的是,当债权人免除共同保证人的义务,并将权利保留给其他共同保证人,使其义务不受免除的影响时,保留是有效的,其余保证人的义务不免除或减少。但是,该免责事由仅在债权人与被免责担保人之间发生效力,其余担保人仍有权就其承担的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被免责担保人追偿。多个担保人以各自承担连带责任为条件订立担保合同时,债权人日后免除共同担保人责任的,担保合同终止,担保债务全部清偿。这是附条件法律行为条件不具备时的必然结果。[21] 以上两项的区别是明显的,前提条件不同。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充分发挥保证特别是共同保证的积极作用,在保证人是否具有以共同责任为保证条件的意思表示以及债权人是否接受这一条件的问题上,应当慎重。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