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担保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
释义 |
(1) 在连带担保中,分担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份额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各保证人只对自己的份额负责。共同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担保债务的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清偿全部被保证债务的义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是否约定担保份额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担保人要求按照其与债务人或者共同担保人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二)共同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和连带担保。连带担保是相对于债务人的对外担保关系,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履行或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连带关系;共同保证人的双重担保责任是保证人的内部关系,贷款担保责任是各担保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即各担保人有清偿全部担保债务的义务。在对外关系中,有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即共同担保人承担主债务责任的方式可以是一般担保,也可以是共同担保。在一般担保中,保证人享有事先抗辩权。(三)共同担保人的追索权。共同担保是一种担保。根据《担保法》,担保人对债务人有追索权。但保证人能否真正享有追索权,与单个保证人的追索权是一样的。法官应当重点考察以下三个方面:保证人是否以给付财产的方式对债权人承担了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保证责任;保证人的履行是否消灭了主债务,即保证人的履行是否应当受到损害与主债务消灭的因果关系;保证人的履行是否消灭了主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过错。担保人可以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无论其主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被消灭。共同担保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在履行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因此,它还涉及到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索权,即保证人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可以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追偿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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