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担保人应如何承担责任没有明确的约定 |
释义 |
当事人对担保及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案情] 2005年9月10日,某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分行借款153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9月10日至2006年9月9日,利率是每月5%。本公司贷款到期未还本付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规定利率的30%计息。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同日,**支行与**建设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对**支行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不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自独立合同确定的贷款到期次日起两年以上。合同签订后,**分行按合同发放贷款。 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偿还2006年3月10日至贷款支付日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建筑公司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支行上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建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3万元,并于2006年3月10日至贷款还清之日支付利息,但无果而终。原告**支行提出,我行与被告**公司于2005年9月10日签订借款合同,双万就借款事项达成详细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05年9月10日至2006年9月9日,但**公司违反约定,自2006年3月10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未归还贷款本息,并应承担相应责任。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我行与**建设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建设公司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建设公司在**公司违约、不还款时,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被告**公司称,该公司承认向**分公司借款,但因资金不足无法偿还借款,请求**分公司同意延期还款。 被告**建筑公司提出我公司仅为担保人,借款人**公司应首先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在此之前,我们公司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主要涉及作为担保方式之一的担保。担保是法律为实现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专门规定的一种保障措施。它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债权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手段。为了防患于未然,做好充分准备,防止对方在违约后轻易违约或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担保是保护合同债权最有力的法律手段。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出资。担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另一种是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救济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般担保。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总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对担保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建筑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但问题是,本案中**分公司作为债权人,**建筑公司作为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建筑公司的担保方式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没有明确约定,约定不明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支行与**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支行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民事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公司应偿还贷款本息。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对担保方式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作为担保人的建筑公司应当视为连带责任担保。因此,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清偿建设单位所欠债务的连带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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