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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朋友买车作为担保,并因兄弟会的忠诚而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2011年9月26日,经万安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推荐,被告罗敏与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吉安分行分期付款业务审批表》上签字,办理分期付款业务6.9万元(24期),购买**日产汽车一辆李伟汽车与妻子郑×英在《汽车分期付款调查表》上签字支持丈夫购车,并于同年9月以原告名义签字,在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办理了汽车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是原告。2012年2月7日,被告罗敏在原告办公室用信用卡进行了第一笔交易,并支付了相应费用。但从2012年4月起,被告人罗敏不遵守分期付款协议,未按月支付分期付款本金。截至2012年7月25日,他已连续4次违约。根据分期付款协议:违约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两次。如发生违约,将终止分期付款业务,提前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罗敏收钱,还多次要求被告小琴收钱。因被告罗民未履行分期付款协议,原告于2011年8月提前终止业务,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所欠款项,但被告一直未能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罗敏与原告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和被告小琴签署的连带责任担保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罗敏开业,被告罗敏收到业务服务后应按约定及时支付透支款。被告人罗敏四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作为保证人,当主债务人与被告罗泉构成违约时,被告小琴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的债权既有债务人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也有被告小琴的担保,但对债权的实现没有明确约定。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原告应首先实现被告罗民提供的汽车债权作为抵押担保,不足部分由被告小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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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