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获征地补偿款 抢栽抢种血本无归 |
释义 | 为获得征地补偿款,张先生购买了价值17万元的苗木,与北京市郊村民付先生签订协议,约定在其土地上栽树,遇拆迁时各分得一半补偿款。然而,结果出乎他意料—— 背景新闻 2006年5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征用西北旺镇冷泉村的部分土地,公告载明了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 2006年5月19日,天津的张先生买了17万元的苗木,找到冷泉村村民付先生及王五、赵六等人商议,由他提供苗木在各家土地上栽种,遇拆迁时各分得一半补偿款。当日,付先生与张先生签订土地种植协议,载明:付先生拥有冷泉村土地7亩,与张先生合作种植该土地;付先生负责村里一切规章制度,种植后的苗期管理,水、电、除草及其他配套措施;管理资金、投资种植苗木由张先生负担;如遇国家占用土地,土地补偿与青苗费归甲乙双方所有,各占50%补偿款,合同自动终止;原有地上物归付先生所有。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在该土地上种植了黄檗及桧柏。 之后,付先生得知,种植树木是在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依法不能获得补偿,遂通知张先生拉走苗木。张先生未拉走苗木。2008年9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付先生赔偿青苗费17万元。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明知该地已被征用仍签订协议,协议内容虽约定了双方义务,但在利益分配上,仅约定了在国家占地的情况下土地补偿与青苗费的分配,足以认定该协议的目的仅为获得征地补偿。张先生称其签订协议后两日内在该地上种了2.5万棵苗木,但该地块面积7亩,原已生长苗木3300余棵并有房屋等地上物,新增树木数量不符合常理,足以证明双方抢栽抢种苗木时未充分考虑成活率及质量。综上,双方以获取国家征地补偿为目的签订协议抢栽抢种,该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当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张先生投资购买苗木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沙月亮唐盈盈 说法一恶意串通损人利益的协议无效 卢国伟(郑州大学法律硕士):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公民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驱动,有人违背这一原则,利用欺诈、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达到谋取私利目的的行为。其特征包括: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 由于恶意串通行为严重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也有类似规定,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先生与付先生在征地公告发布后,实际征地实施前,大量种树,属于抢栽抢种,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故意,两人为此签订的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应当无效。 说法二无效协议当事人按过错各自担责 江毅轩(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法官):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也有类似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一般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指依合同已交付财产的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权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同时接受当事人返还财产。其目的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况。 2.折价补偿。指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况下,应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过错损害赔偿。在合同无效除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外,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明知其所从事的行为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显然对于合同的无效都存有过错,尽管都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按照立法的目的,应排除双方赔偿损失的请求,在此场合,有过错的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4.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由于恶意串通是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原告张先生投资购买苗木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负担。 说法三骗取补偿金可获罪 项林(邓州市人民法院法官):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抢栽抢种企图骗取国家征地补偿金的案件。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因此,抢栽抢种骗取征地补偿金将像本案原告那样血本无归。 据了解,在被征土地上抢建大棚、抢盖房屋甚至虚设坟头等骗取征地补偿金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如果骗取补偿金数额较大、情节恶劣,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2006年,贵阳市的申德、施颂群等人利用该市开发金阳新区征用土地之机,分别与23家农户签订了26份书面联营种植花木协议,约定按申德等人70%、农户30%的比例分配补偿款。协议签订后,申德在农户的土地上种植树苗9万余株,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5万余元,申德从中获利10万余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申德、施颂群有期徒刑5年和1年。 在此提醒人们:在征地过程中,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获得补偿,切不可采取抢栽抢种、乱搭乱建等违法手段,否则会使自己身陷囹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 [4]《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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