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保证人提前行使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提前行使抗辩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只有保证合同明确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能享有事先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国以连带责任保证为共同保证,以一般保证为例外。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行使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即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的财产仍然可以留置依法执行。也就是说,保证人可以在诉讼、仲裁前的任何时候,或者在诉讼、仲裁过程和执行过程中,随时行使抗辩权。第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和迟延承担担保责任,而不是不承担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人提前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条件。预先抗辩权的设立固然是为了保护一般担保人的利益,但如果不加以限制,将会给债权人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担保法》作出以下限制性规定。 1债权人住所的变更使债权人难以要求其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国外、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因此,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主要困难,主要是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迁往国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此应当指出,债务人住所的变更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巨大困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本身就表明债务人已无力偿债,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债权人此时只能保证担保人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得提前行使抗辩权。《担保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提前行使抗辩权。对于这一规定,我们不应机械地从字面上理解,而应把握法律的本质,即只要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无论债权人是否以执行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上诉,无论债权人是否以执行的名义取得判决或仲裁,也无论法院是否受理债权人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抗辩权。 以上是法律咨询网编辑组织的关于上述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有任何疑问,请进入法律咨询网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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