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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责任保证人能否直接申请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释义

连带责任保证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债务人追偿?
    

[案例]
    

邱某委托李某加工童装,李某将童装交给邱某。双方签订了服装加工协议,胡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随后邱某未按协议支付加工费,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邱某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某支付手续费20275元;被执行人胡某应当对邱某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可以向邱某索赔,被执行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院主持下,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胡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胡某向申请人李某支付1.9万元(其中被执行人邱某已支付8000元),李同意放弃剩下的。如今,胡某要求法院将其垫付的1.1万元予以立案。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胡某清偿债务后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本判决,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胡某,如果他想行使追索权,必须单独起诉。由于判决书第二条只能视为胡某对邱某的追索权,但追索权并未明确支付方式和期限,故胡某需另行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清偿债务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因为判决书明确,胡某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邱某索赔,胡某可以直接立案执行,无需再起诉。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主合同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判决书正文应当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未明确追索权的,保证人只能根据自己的责任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虽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正文中确定的追索权如何操作,但就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而言,为了减轻诉讼负担,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判决书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无需再起诉。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胡某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邱某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确定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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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2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