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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释义
    对通过市场机制出租私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此类出租房屋的基本特征就是市场化,故在拆迁补偿安置时要充分尊重租赁双方的约定,根据租赁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划分支付拆迁补偿款,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拆迁人的判断。
    对此类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法有:
    (1)租赁权安置。如果承租人要求继续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应当提供,但一般不受区位、面积、租金标准的限制。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实施产权置换,调换的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双方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及停业损失补偿归被拆迁人(私房中,对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及停业损失补偿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归被拆迁人。下同),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归承租人。承租人未能及时搬迁的,视为被拆迁人未能及时搬迁,此时被拆迁人不能获得提前奖。
    (2)货币安置。由租赁双方解除租赁关系,并由被拆迁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搬迁费、提前奖、过渡费及停业损失补偿归被拆迁人,承租人添置物品的补偿归承租人。
    对国有企事业改制后私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此类承租人是指在改制前承租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在改制时未剥离而整体出让给私人,此后承租人由公房承租人变成私房承租人。对此类承租人的安置应由产权人负责,不存在政府或原国有企事业主管部门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问题,即不存在双重安置的问题,因为在改制时其房屋的使用状况都是明示的,改制方案中一般都考虑了对职工实际占用的房屋的处置办法,作为改制单位受让人是认货买货,无权要求政府或原国有企事业主管部门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至于改制单位受让人或承租人认为单位改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则应另行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不属于拆迁中应解决的拆迁纠纷。对此类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方法按照对通过市场机制出租私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对“居改非”私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
    对于被拆迁人将房屋用途由居住改为非居房后出租给承租人或者是房屋承租人经产权人同意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在拆迁时应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等情况参照非居房进行评估。对此类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对通过市场机制出租私房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但应注意两点:一是停业损失补偿,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承租人。二是对于被拆迁人将房屋用途由居住改为非居房后出租的,承租人以无过错为由要求被拆迁人提供非居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予提供;若承租人要求拆迁人提供非居房安置的,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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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