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自由裁量权复审的理由是什么 |
释义 |
行政诉讼阶段赋予司法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权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是权利相互制约的必然要求。按照权利分立与制衡的理念,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处于平等地位,相互协调制约,共同构建一个国家的整体权利体系。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分权制度,但权力的运行和制约机制是相似的。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诉讼中的审查制度无疑是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以保证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和约束。而且,随着行政国家时代的到来,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张趋势越来越明显。行政管理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一方面,人民群众需要赋予行政机关越来越多的权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基于“所有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的理论,因此,权利必须受到权利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运用司法权对行政权力下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权力的扩张进行制约和监督。然而,由于各国权力制衡结构的不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力度也存在差异。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是法治理念深化的必然结果。法律概念的首要原则是依法行政。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需要法律的监督和制约。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应当运用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法治理念体现在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上,主要体现在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两个方面。横向监督是明确行政诉讼的范围,纵向监督是审查的力度。因此,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审查力度往往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第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是司法作为权利最后救济的必然体现。司法救济原则要求法院作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最终的司法判决是保护人民权利的需要,是保护人民不受非法行政侵害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终局救济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当然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可以以行政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目的的实现需要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审查。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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