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担保人的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1、 担保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担保法》第七条规定,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本文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或者债务的清偿。因此,具有代表债务人清偿的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代理支付不仅包括货币性支付,还包括其他支付的履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义务和承担不履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代表债权人履行非货币性债务的,担保人不能代表债权人履行非货币性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担保法》对担保人资格的基本要求不是强制性的,不能以担保人无赔偿能力为由认定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完全赔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作为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又因无赔偿能力而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担保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对于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十五条中规定了五种类型:(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五)乡、街、村经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村办企业。第二,成为担保人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些机构不能担任担保人,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只能担任担保人。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享受国家预算拨款,只能用于履行相应的国家职能和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为他人提供保障。但是,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再融资的,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担保人。 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公共利益设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公益事业无关的经济活动。如果让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充当担保人,势必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担保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作为担保人”。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在其下设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一定对外经营权的分支机构、工厂和营业部。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是指企业法人设立的内部职能部门,如人事部、财务部、车间、,等 由于企业职能部门既没有法人资格,也没有对外经营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对外经济往来,包括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其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通过以上描述,我们可以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担保人,我们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情况详见上文。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人的担保内容要么单独签订担保合同,要么在债务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如果您还不明白,我们也欢迎您的光临律师网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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