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提前行使抗辩权的条件 |
释义 |
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依法强制执行。”。由此可见,保证人提前抗辩权的条件包括:(1)提前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为一般保证。第一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对债权的一般担保权,因为连带责任担保的性质使债务人和保证人在履行主债务时没有优先权。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是指保证人在要求履行债务时给予债权人选择权,即债权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为主要债务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2) 先行抗辩权适用的时间条件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债务仍不能履行前”。因此,只要主合同未经审理、仲裁,或者虽经审理、仲裁,但主债务人的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如果已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仍然不能履行债务,保证人就不能行使抗辩权。所谓“仍不能履行债务”,是指主债务人无财产履行,或者执行后仍有剩余债务不能清偿,或者主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不明,或者财产不能在境外履行,或者财产未经拍卖。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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