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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释义

案子?
    

A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自1994年起建立了长期贷款关系。1994年8月29日至1998年4月28日,a公司向工行借款19笔,借款总额947万元。1994年8月26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双方同意:自1994年8月1日至1999年8月1日,B公司愿意作为a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贷款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直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付清;在担保合同有效期内,在担保期限内担保金额限额,工行对a公司的贷款到期,无需通知B公司任何展期或宽限期;贷款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或删除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a公司可直接向工行交付担保合同,B公司的担保行为将成立并生效。
    


    

1995年10月10日,C酒店与a公司签订了最高金额为300万元的贷款担保合同,与上述贷款担保合同相同。但合同中只规定保证期自1995年10月10日起计算,无保证期限。1997年1月31日,a公司将其拥有的23辆出租车的经营权质押给工行,双方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1997年2月21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备案。1994年12月14日至1998年4月27日,a公司先后向工行归还贷款25笔,还款总额650万元。截至1998年4月28日最后一笔贷款债务到期时,a公司仍欠工行贷款本息297万元。这起诉讼是由a公司逾期还贷引起的。
    

?评论?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担保行为的性质、担保范围的确定、质押担保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分担担保责任。本案的两名担保人辩称,债务人已履行了300万元的债务偿还义务,担保人应予免除。担保人之所以提出抗辩,是因为他们将本案中的两份担保合同视为普通担保。实际上,它们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最高担保。最高额担保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数笔债务,在最高额内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其主要特征是:①担保债务是一定期间内的连续债务,是一种不确定债务;②约定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③担保债务不是多个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整个债务,不是债务的数额,而是债务余额的确定最终会计期间(这一特征完全驳斥了被告的辩护)。本案中,被告B公司、C酒店承担的担保明确,在一定期限内,a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以300万元为限偿还工商银行贷款,符合最高担保额的法律特征。是最高额担保,应当由最高额担保的相关法律加以规范和规范,即B公司和C酒店最终将在业务余额的限度内,以300万元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事实上,保证人的抗辩混淆了债务余额和债务数额的概念,这也是最高额担保与普通担保的主要区别之一。(一)最高保证范围的确定。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额担保的担保范围在决算期间确定。在最高额担保合同中,一般约定保证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为连续债权提供担保。这一期间的结束又称为被担保债权发生期间的最后期限,即最高担保额的期末会计期间。本期日前发生的债务,余额(即贷款总额减去还款总额)为最高额担保的担保范围。本案中,B公司担保债权的期限为1999年8月1日。因此,B公司的担保范围应于1999年8月1日确定。(2)最高金额担保范围的确定。
    

C酒店承诺的担保书中没有约定担保合同的终止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担保范围?为了平衡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利益,防止这种无止境的担保合同对担保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担保人有权随时终止,即:,担保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解除担保合同。通知到达之日为决算期间,担保范围在决算期间确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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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