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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担保责任
释义

1、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保证书》第七条规定:“法人,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范围很广,但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保证人必须具有“偿付能力”,即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履行或者承担责任。因此,没有赔偿能力的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能作为担保人。那么,所有有“补偿能力”的人都能成为担保人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单位不得担任担保人:1。(二)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再融资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充当担保人。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一方面来自央行贷款或国家拨款,另一方面来自公众存款,只能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能承担担保责任;另外,《担保法》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强制他人提供担保。”因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能作为担保收入。笔者认为,中央银行不能作为担保人(担保法第八条规定的除外),其他专业银行可以作为担保人。究其原因,一是《担保法》虽然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强制其提供担保,但并不禁止其自愿担保;二是专业银行逐渐成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吸收存款的法人实体,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以公司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和担保。”因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作为担保人。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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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3: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