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释义 |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009年1月14日,第二被告人向第三人徐某提出借款5万元,并要求王某为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同意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担保合同。因二被告未能及时偿还第三人徐露露的借款,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对原告执行了5.01万元。现原告要求第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被驳回,他又以多种理由试图逃避债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按要求作出判决。权利要求:1。依法责令两被告偿还借款5.0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法院判决借款应当偿还,经审理查明,王某与王某住在同一幢楼里,是邻居。2009年1月14日,王某、被告人董某、王某与徐露露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王某是徐露露借款的担保人,唐山华谊公证处对三方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进行了公证。2011年5月25日,许路向唐山市鲁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款合同》和《借款担保合同》,要求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014年12月2日,唐山市鲁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执字第26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扣除王某工资收入5.01万元后终止。为了索回这笔钱,王某打起了官司。上述事实包括2009年1月14日的贷款担保合同。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50、100元。律师表示:什么是代位权,又称代位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王某按照借款担保合同向债权人徐露露还清借款后,可以向被告人董某、王某取得还款请求权,被告人应向王某还款。有担保债权由财产和人共同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只要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依法承担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取得对债务人的清偿请求权。因此,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一定会对保证人对债务人追索权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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