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留的目的是什么 |
释义 |
留置权的客体是什么?留置权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权利,其客体是动产。留置权人的占有权是留置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占有权的延续。区别在于前者以留置权为基础,后者以原合同为基础。占有虽然是连续的,但由于留置权的存在,占有权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留置权的占有权是连续的,它使留置权人能够继续占有留置权,直至留置权消灭或者实现。在此期间,留置权不能被剥夺,它可以对抗债务人,即留置权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也可以对抗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占有期间,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权的孳息。留置权对留置权孳息的作用是实现与留置权一样的有担保债权。(1) 主债权,即留置权所依据的合同的主债权。留置权所依据的合同多为双向合同,因此,留置权的主要债权是留置权交付义务人的债权。这种有担保的债权应当是债权的全部,而不仅仅是债权的一部分。(二)主债权利息。该项利息作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利息和迟延履行的利息;部分主债权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承担利息义务的,他们只保证延迟履行的利益。(3) 违约赔偿金。债务人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这也是担保的范围。约定违约金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计算。(4) 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包括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和对留置财产的隐性瑕疵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5)保留财产的储存成本。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财产、保管留置财产的,应当收取合理的保管费。保管费在保修范围内。(六)实现留置权的成本。为了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人必须进行一系列的行为,并需要支付留置权价格变动所应支付的成本。因此,这一成本也是保障范围。具体内容包括申请费、评审费、拍卖费、销售费及一切必要费用。留置权人有权改变留置财产的价值。价格变动权不是在留置权产生时产生的,而是在留置权产生时产生的,即留置权的第二效力。这一权利至关重要。如果留置权不包括变更价款的权利,留置权的第二效力就不会发生,优先受偿权就没有依据,留置权的担保功能也就不会最终体现出来。优先求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是最终体现留置权担保功能的权利。优先权是保护留置权人债权的根本手段。如果仅以留置权法作为留置权的基本方法,虽然可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拒绝清偿,留置权人可以继续留置,但不能取得留置权的所有权,因此不能起到有效的担保作用。在抛售的基础上,确定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保证留置权人债权的实现。 通过对上述条款的解释,我们了解了留置权的相关信息。我相信大家都知道留置权的客体是动产。关于留置权人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到,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和优先受偿权共有五类,担保范围包括六类。这些是我们需要了解的知识。希望以上内容能解决您的问题。如果有任何不清楚的问题,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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