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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释义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特征? 抗辩权简单的来说就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而且在民法上抗辩权有很多,而且每种抗辩权除了具有民事权利的一般特点之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其中有一个就是先诉抗辩权,那么谁知道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特征?我们一起来看看。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特征: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
    (1)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
    (2)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上极为重要的概念。但是对这两个相关的概念的不同含义及其类型,学界的认识较为模糊。例如,在我国学者中,大多认为广义的抗辩权包括了抗辩的概念,即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这是认识不符合抗辩权概念的历史发展的,颠倒了这二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
    抗辩权包含在抗辩之中。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抗辩和抗辩权之间、抗辩和反诉及否认和反驳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我国有学者认为,抗辩可分为三类:
    (1)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发生。例如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代理未得本人追认;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观给付不能。
    (2)权利毁灭(或消灭)的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虽一度发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例如,已清偿及代物清偿;免除;混同;给付不能;提存。有人认为,抵销和撤销权的行使也属于权利毁灭的抗辩。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分析。
    (3)抗辩权,即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有拒绝给付之权利。
    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辩权(暂时有效)。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务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显然属于给付拒绝权,即狭义的抗辩权,因而它具有狭义抗辩权的共同属性,同时因为它是保证债务中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功能
    (1)从先诉抗辩权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与阻却性。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从保证人的角度观察,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才可以对抗,如债权人并不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便不得主动对抗。所以,此项抗辩权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
    2、关系
    (2)从先诉抗辩权与主债权或主债务的关系上看,它具有独立性与专属性。这也可以从两方面观察:一是从与主债权的关系来看,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自己不必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仅对于债权人的债权请求进行抗辩,这与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是不同的。
    由此可见,先诉抗辩权在行使受阻的时候,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且在债权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等等,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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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5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