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善意取得留置权 |
释义 |
1、 留置权能否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的动产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留置权。当然,留置权应当是债务人拥有或者依法占有的财产。债务人修理被盗相机的,非债务人所有或者非法占有的财产能否成为留置权的标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留置该财产,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作了补充规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债权人在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该动产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债权人根据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但是,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可以基于对债务人的信托,将第三人的财产视为债务人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被视为善意取得该财产,从而取得该财产的留置权。之所以这样认定,是因为留置权不在于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公平,而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不能要求债权人审查标的物是否归债务人所有。只要留置权人确定留置的动产属于债务人,根据债务人占有动产的可信性,债权人对善意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留置权。《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只规定债权人占有的财产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债权人占有的财产,被认为是债务人的财产,实际上是第三人的财产,也应当包括在内。确认善意取得留置权符合法律和民法诚实信用、公平的基本原则。当然,在实践中,善意取得留置权应当限于债权人不知道的事实。除非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综上所述,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如果不知道债务人无权处分动产,仍然可以依法取得留置权。留置权具有对抗其他物权的效力。对留置权享有其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不得对抗善意留置权人行使权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设立留置权的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在的前提。因此,如果债权人不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就没有留置权。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但是,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而丧失占有权,他将在诉讼后恢复占有,那么留置权将受到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单独占有或者共同占有。关于占有的原因,各国民法都规定占有不应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债权与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相联系,才能确立留置权。这是各国立法的通则。然而,各国的立法和理论对请求权与物权法的关系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两种观点:请求权理论和请求权理论以及请求权理论。根据债权债权理论,留置权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相对人的债权,必须来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牵拉关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1条)的有关规定,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需要具备这一要件。无论债务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只有债务人的债务达到履行期,即债权达到清偿期,留置权才能成立。因为留置权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的,只有债务人的债务达到履行期限时,才能确定债务是否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尚未达到履行期限的,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因此,如果允许留置权,就意味着债务人被迫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都以债务人履行的义务作为留置权的条件。当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成立。因此,上述三个条件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是,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也不能成立。所以这个条件叫做留置权的否定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一是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当事人约定可以排除留置权。二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第三,留置权与债权人的债务相冲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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