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合同期满前有什么权利加押 |
释义 |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届满前,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增加质押的,行使的是质权人的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条质物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显著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将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或者按照约定向第三人提存。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权可以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权利证书交给债权人,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债权凭证兑成价款,并先行支付价款。只有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权的,应当妥善履行保管质权的义务。质权人应当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质权行使方式。动产可以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物权凭证可以采取现金、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分质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的费用。质权人与出质人因行使质权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分别起诉出质债权债务人。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届满前,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增加质押的,行使的权利属于质权人的代位权。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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