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重复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
释义 |
1、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其价值超过有担保债权抵押权余额的,可以重新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首先,本文明确肯定了重复抵押制度,即允许债务人将同一抵押物抵押给多个债权人。其次,本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抵押物价值与有担保债权数额的关系。只有抵押财产的价值才允许大于有担保债权人权利的数额。财产已经抵押的,只允许对其价值大于有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设置再抵押。所谓抵押担保范围,是指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实现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它是抵押权效力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成本。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哪些房产可以作为抵押担保,具体如下: 1。抵押人所有的固定在地上的房屋和其他物品。抵押人的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有权处分地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固定物。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国有机械、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未建或者在建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经依法批准,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后,可以抵押。借款人以所购自用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以该房屋的全部价值作为贷款抵押。 以上是小编对“房产重复抵押担保是否有效”的回答律师网. 我们可以理解,财产重复抵押担保可以重复,只要货物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识,我们还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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