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抵押的形式有哪些,房地产抵押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房地产抵押的形式有哪些?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同时抵押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即抵押人将合法房屋和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不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是不动产和不动产的抵押,即抵押人将合法的房屋和不动产作为自己的独立财产抵押给不同的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可以将房地产与不动产一并出售,但只能先支付抵押物价款。在实践中,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其效力不存在问题。抵押人将房屋、土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并对抵押物进行登记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只有确认两份抵押合同有效,才能符合产权公示原则,不动摇抵押登记的公信力。而且,认定一种财产的两项指控无效或一种财产的多项指控无效,也没有法律依据。取而代之的是“确立优先,效力优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四条也承认一物多重质押的效力。在一物多重抵押的情况下,只要第二抵押权人和后继抵押权人是知情自愿的,就不应受到限制,也不应否认房屋、土地使用权两次抵押的效力。房地产抵押的无效情形是什么? 1。法律不允许抵押的房屋: (1)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地产?(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四)依法公告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房地产(二)一般来说,已依法出售的房屋,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将已售出的房屋抵押的,此时的法律后果相当于一套房屋两次销售,抵押登记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建或者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依法抵押的,当事人已办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物有效。已竣工、尚未竣工验收、未取得《大产权证》的房屋作为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登记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经法定程序认定房屋抵押违法或者违法的,抵押权无效。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房地产抵押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由此可见,房产抵押的影响会比较大,所以当你准备抵押房产时,不妨先咨询专业律师再办理。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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