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范围 |
释义 |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范围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担保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原则上不受限制。一般来说,除个别债权具有强烈的个人特征,不能由他人履行外,其他债权都可以得到担保。虽然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不能得到保障,但因该债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障的对象。从各国民法的规定和相关案例的实践来看,担保合同的具体规定中,担保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这是确定担保范围的基本原则。保证责任的范围可分为全部责任和部分责任。所有担保责任的范围与债务成立时债务人的范围一致。它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所有的主债权。在担保合同中,没有具体特别约定的,应当认为主债权全部得到担保。第二,利益。有两种利益,合法的和约定的。主债权产生的一切利息,无论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都应当列为担保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原本是从主债权中衍生出来的,无疑应当纳入担保范围。当事人的约定利益和其他约定虽然也从属于主债权,但应当适用上述限制方法,只有在担保合同提前成立时直接约定的,才可以纳入担保债权的范围。当然,如果约定的利益明显不公平或者受到法律特别限制的,应当依法适当调整或者确定。第三是处罚。只能保证主债权的违约金。违约金虽然是从属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是独立的。在主债权之外,有必要订立违约金合同或设立独立条款。因此,在适用担保时,应当采取与约定利息相同的限制性方式,即在担保合同和主债权成立的同时,对违约金的担保应当限于约定。第四,损害赔偿。应当保证由主债务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损害赔偿责任是由于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造成的,只要是归于债务人的,保证人都有赔偿或者连带责任的义务。从属于主债权的其他负担,如代理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原则上属于债权负担,应当列入担保范围。 部分担保责任的范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仅在全部担保责任的一部分承担代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由于我国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原则上是连带责任,即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法律责任的范围原则上是全部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时,保证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才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的保证责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担保范围不明确的,推定由担保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主要债务。保证范围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范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成本。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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