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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通之处
释义
    一、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通之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都属于竞争法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相互交叉,互为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对垄断,而不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二、反垄断的行为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反垄断的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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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3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