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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用商品房能否按对外销售价格入账
释义

会计核算:
    

开发的产品转为自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只能按账面成本结转固定资产,不确认收入。(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或者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等,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偿还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应当在所开发产品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实际取得受益权时予以确认。收入(或利润)的确认方法和顺序如下:
    

①根据本企业最近一个月或最近一个月同类开发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已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③根据已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法规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在销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者交付自用、出租、出借的次月起征收。(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的一部分自用或者用于租赁等商业目的时,产权未转让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得不列入税收清算,相应的扣除项目成本费用。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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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