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 |
释义 |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掀起了企业合并浪潮。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一直是会计界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2006年,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明确规定了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只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权益法,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采用购买法,即允许采用权益法。但在全球范围内,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mericanaccountingstandardboard)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saccountingstandardboard)都废除了权益结合法。本文探讨了我国是否应顺应国际潮流,利益集团法是否应在我国继续存在。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虽然废除权益法的趋势代表了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未来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取消利益共享法还为时过早。(1) 采购法的适用条件还不够成熟。与国际接轨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标准要适合中国国情。从1998年到2001年,我国共发生了10起上市公司换股合并案件。在会计方法的选择上,它们无一例外地都采用了权益法。除了股权分置法的魅力,使各方的净利润能够在合并当年的合并报表中进行合并外,购买法实施条件的不成熟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首先,在购买法下,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需要按照公允价值重新入账,公允价值的运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还存在一些困难。公允价值是指熟悉公允交易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由此可见,公允价值计量强调对资产和负债的客观计量和真实反映,这就需要一个市场经济的平台。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但这种经济体制的转型尚未完成,仍有相当一部分资产或负债缺乏完善的市场,很难通过市场获得完整的公允价值信息,非市场因素依然存在。美国、欧盟等世界经济巨头仍然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反映了中国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与其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之间的差距。其次,采购方式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我国会计准则与制度并存的原因之一是我国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很难立即用准则取代制度。同理,取消权益法也需要一个过渡期。近年来,我国证券交易所合并会计处理案件频发。不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存在交叉持股,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之所以采用权益联营法,其中一个原因是很多是中央和地方国资委控制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合并。此时,并购并不一定是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的,并购对价也不是讨价还价的结果,而是多方博弈的结果。比如,中国电信以1100亿元收购中国网通C的案例,就可以找到政府的身影。无论政府是以股东的身份出现,还是以监管者的身份出现,都将对企业合并拥有绝对控制权。由于企业合并的前提条件不是由市场创造的,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的资产和负债进行评估显得牵强。而且,与权益法相比,购买法对财务比率的影响相对为负。如果采取收购方式,并购可能流产,这是政府部门不愿意看到的。(3) 权益法的运用不会影响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就企业合并项目进行了合作,并分别对准则进行了修订。但双方都希望新修订的准则能与现有的准则体系保持一致,这就导致了在概念、认定原则、计量要求和信息披露差异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③ 可见,尽管IASB与FASB在某些方面有共同之处,但在目前的形势下,仍然不可能保持完全的一致性。而且,从国际角度看,允许使用利益共享法的不仅仅是中国。日本、韩国等国一直允许使用利益联营法,保留这种方法的原因也符合这些国家的国情。(4) 权益法的结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从19世纪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通用电气公司、福特汽车公司的发展,到20世纪思科公司的快速发展,再到本世纪联想成长为全球企业,这些都与并购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几乎没有一家大企业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并购成长起来的。企业并购过程中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影响并购的成败,一般来说,权益法是以企业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的。购买价款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不确认商誉作为购买方法,避免了合并日形成的商誉以及以后期间摊销或商誉减值测试对被合并企业利润的负面影响,同时也避免了合并后利润的下降。如果采用收购规则,将影响企业的利润,降低并购成功率。三是新的合并会计准则采用购买法和权益法并存的模式,更符合我国的现状,但考虑到国际发展趋势,购买方式无疑是主要方式。因此,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努力培育一个完美的市场。在当前形势下,购买法与利益共享法并存是客观存在的限制,但购买法毕竟是未来的趋势。因此,应未雨绸缪,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评估制度体系,为《采购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高对公允价值的认识。二是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在新准则中,二者的适用仅仅是以参与合并的各方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为依据,即一旦合并符合同一控制下的条件,就采用权益集合法;反之则采用购买法,可操作性较差。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然后对定量标准的适用建立一些限制。然而,美国的12项标准过于严格,其实已经失去了意义。因此,在考虑限制性条件在我国的适用时,应符合我国国情,并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以防止在合并中人为操作权益法的现象。最后,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面对新时代的要求,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尽如人意。要通过教育、培训、沟通、自我完善等途径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为中国会计的国际趋同奠定坚实的基础。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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