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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财政是否属于经济犯罪
释义

法律咨询:
    

您好,如果公司说当事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公司多达15万元的财务,但当时人家没偷那么多,1万元左右,当事人该如何处理?律师的回答:
    

你好,公司说了那么多,公司要证明,客户不需要证明他贪污了多少。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公”是指存款对象的非特定性,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所以公众包括法人。而本罪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并不要求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实际得到资金。但是,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的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特定客体也满足了非特定性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的性质是否是金融经营活动。属于金融经营活动,客体为特定少数人的,可以依照刑法“但书”定罪。
    

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法人采取非法方式吸收存款。对于后者,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存款进行账外业务活动;(二)擅自或者变相加息吸收存款;(3)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单位资金而以个人名义开户的;(四)擅自开设新型存款业务的;(五)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的;(六)为客户开立多个账户的(七)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行为。在第(一)项中,只有将账户外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时,才构成以账户外客户资金非法借贷罪。行政法规未将后者定为犯罪,不应将其定为犯罪。因此,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法人以非法手段吸收存款,不构成犯罪。只有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才能构成本罪。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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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