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资合同的主要类型是什么 |
释义 |
(1) 法人型合资企业(又称封闭式合资企业或有限责任合资企业)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为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经营活动,共同设立的具有独立财产的经济性合资企业,独立核算,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营,应当形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种合营企业实际上是合营各方按照约定,以各自的部分财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成立的新的经济实体。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一定的组织(企业名称、地址、常设机构、企业负责人、章程等); 3)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新设立的经济实体)参与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 4)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设立,并经国家机关批准或者登记。上述四个条件共同构成了法人型合资企业的特征。没有一个条件,就不能形成法人型实体,就不能进行独立的对外经济活动。(二)合伙制合营企业(又称半封闭式合营企业、无限责任合营企业)是指合营各方在经批准或者协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合资企业与法人型合资企业的核心区别在于,它是一个合资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主体仍然是参与合资企业的成员。因此,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企事业单位联合经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营各方以各自的财产或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或者协议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型合营企业的特点是:合营企业有一定的组织,已经形成了合营组织,但尚未形成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具备法人资格。 2)合营各方在合营生产经营中投入的财产所有权没有转移,只是临时管理权和使用权的转移,这种合营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当按照合营各方共同投资的资产分割清偿。不足部分还应由合资各方拥有或管理的财产承担。这种责任实际上是无限连带责任。(三)合作企业(又称松散合营企业)是指合营各方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有关约定,按照合同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合资企业不成立任何新的组织或经济实体。合营各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互不承担连带责任。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企事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独立经营的,其权利义务在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企业的特点如下: 1)合作各方通过协商一致签订合作企业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是短期的、长期的、稳定的; 2)合作企业不需要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合营各方在经营、会计和民事责任上是独立的; 3)合营企业不设立任何新的经济组织和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合同合营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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