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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成本标准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释义

1、 与新旧“借款费用”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第一,新标准扩大了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根据新准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其他需要经过长期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它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包括生产周期长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如飞机、船舶、发电设备、房地产等,也可以包括无形资产,因为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借款费用,符合新的借款费用准则要求的,应当予以资本化;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以融资方式购入的无形资产的借款费用,符合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也可以资本化。二是新准则扩大了可资本化的贷款范围,包括除专项贷款以外的一般贷款,专项贷款的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可以全部资本化,不再与资产支出挂钩;对于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计算资本化金额时,应当按照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加权平均数乘以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第三,新准则取消了折价和溢价的直线法摊销。新准则明确规定,贷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并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同时,本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一致,取消了折价和溢价的直线法摊销。第四,新准则取消了专项贷款辅助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以确认为当期费用的规定。新准则明确规定,在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按照发生时的金额予以资本化,并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应该说,这一规定对生产周期长、贷款金额巨大的制造业和房地产企业非常有利,能够更好地体现关联交易的经济本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提高这类企业的业绩。而且,会计处理方式的改变不仅会增加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还会提高企业经营者的业绩评价指标,从而提高经营者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可能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二是借款费用标准与外商投资企业税法的差异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实施细则》规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价。通过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比较,可以发现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研究两者之间的差异,一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二是降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下面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止时间与资本化金额计量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以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新的《借款费用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点(即开始资本化)、终点(即停止资本化)和因异常情况暂停资本化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以现金形式发生的支出、转移非现金资产的支出或者为借款承担有息债务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中断超过三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购建资产或重新开始生产活动为止。中断是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必要程序的,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出发点是,只要购建固定资产或转让开发无形资产承担利息,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不得扣除借款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施细则》也不承认暂停资本化的问题。建设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全部计入工程造价,无论工程是否非正常中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不得扣除;实施细则规定的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间是在资产投入使用后,而不是在资产达到会计准则规定的预期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后。因此,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这三个时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2)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计量差异比较新《借款费用标准》明确规定了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按专门机构贷款和一般贷款分别介绍。用于购买的专门借款,建造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按照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其中,专项贷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资金。也就是说,新准则规定,专项贷款在资本化期间的利息支出,在扣除相关利息收入或收益后予以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建造占用一般借款的,相关利息支出也可以资本化,其计算方法与原准则中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具体按以下步骤计算:
    

(1)在每个应资本化的会计期间,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会计期间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当期末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数)x资本化率(二)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本期末的资本化率专门借款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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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