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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案件中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存在哪些问题
释义

离婚案件中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存在哪些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同地区的法院对其处理方式不同。有的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的将诉讼驳回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范畴。由于缺乏统一的判决标准,给法官办案带来了诸多困惑,也使当事人因判决结果不同而对法院判决产生了不满。(1)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是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即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承包经营者,而不是家庭成员个人。因此,夫妻一方或双方没有取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这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2) 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来看,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承包取得的。作为合同主体的承包人是农民,而不是个人。强行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违反了承包的相对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李湘诉李梅继承纠纷案”公报中也明确指出: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案件中,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为单位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模式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而不属于家庭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因此,作为农民家庭成员,个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因此无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3) 法院分割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当事人。原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应当由承包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重新签订合同。事实上,法院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行分割,是在发包人不介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代表发包人签订两份新合同,重新界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公权力干预私权的行为,显然被现代法治理念所抛弃。(4) 如果法院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就有司法权取代行政权的嫌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基于上述规定,法院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怀疑司法权可以取代行政权。(5) 从事实、原因、法律、社会效果等方面分析,法院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难以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原承包过程中,为了公平起见,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如地块的肥力和贫瘠程度、与村庄的距离等,发包人按照每户的数量分配土地,而不是按照每个成员对应的数量分配对每一块地,当事人都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土地的具体范围。因此,法官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也很难说服当事人,无法达到分割、制止纠纷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综上所述,无论从法理、理性还是社会现实的角度,法院都不宜直接处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问题。相反,要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法律审查后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与原农户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结合签订原合同时的户数,合理划分,并进行补偿,以保障妇女权益,划分后应及时签订新的土地合同。上述知识是对“离婚案件中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存在哪些问题”的回答。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转到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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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0: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