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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村委会有权转让村集体土地吗
释义

早在1999年初,辽西大木村村委会就被建设成乡镇养老院。与大木村干部协商后,将大木村委会附近的一块荒地和附近的5亩耕地无偿划归村委会建设养老院(但建设用地手续尚未办理)。2012年10月,养老院因各种原因解散。2013年初,村委会与刘先生签订了转让合同,将房屋、庭院及周边5亩土地转让给刘先生。村委会领导后来电话通知了大木村卢书记。陆没有反对。随后,大木村村民陆续找到村委会,要求将5亩耕地归还村委会。近三年来,村干部和村民几乎每年都在相互追逐,但由于村委会各组织相互推诿,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15年11月,村民自发组织并派代表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村委会与刘先生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立即归还非法占用的5亩土地。法院审理此案时,原告称,1999年被告村委会修建养老院占用原告土地时,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养老院解散后,其占用的土地应归还村集体。被告没有及时归还,而是将原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让给他人。因为被告不是土地所有人,所以转让没有法律效力。至于事后通知个别村干部,即使得到个别村干部的默许,由于没有经过合法的民主协商程序,仍然是无效的。村委会辩称,争议土地自1999年起由政府划归农村养老院建设用地,该土地不再归原告村集体所有,村委会在转让、转让时已通知原告村委会经村委会默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法院认为,原告拥有5亩土地的所有权。未经原告同意,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对原告构成侵权,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合同违法无效。被告村委会称,争议土地长期归被告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正当理由无法成立,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判决被告村委会与第三人刘某签署的5亩土地转让无效,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5亩土地返还原告。1999年,村委会占用大木村土地,流转土地5亩。虽然取得了个别村干部的同意,但没有法律效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问题,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从根本上讲,即使村委会需要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养老院,也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批准。没有这个法律程序,就没有法律效力。第二,村民有权要求个别村干部在处置村集体土地时的默许和同意无效。在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今天,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亟待加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各级法律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不同层次进行了法律保护的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占用集体土地。《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的决定侵犯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上述法律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土地资源流失,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生产生活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法律依据,更明显的是公平正义。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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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