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 |
释义 |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土地利用制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
2。国家实行土地使用管制制度。三是土地所有权制度。4禁止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制度。5国家实行耕地保护制度。相关知识: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土地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并不明确,各国为了满足社会公共目的对土地的需求,普遍设立了土地征用权。为了防止土地征用权的滥用,一般规定政府行使土地征用权只能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也不例外。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法律虽然规定农村土地征收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行使土地征收权的“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和范围,为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创造了空间。实践中,凡符合规划的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都可以向国家申请行使征收权。在农村土地的实际使用中,并不是所有的都是“公共利益”,甚至“公共利益”也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是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征收范围无限扩大甚至频繁“圈地运动”的法律根源。我国《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征地必须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对征地是否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审查认定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缺失,成为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权经常被滥用的重要原因。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土地征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乡镇进行公示,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意见。”按照“两公告一登记”的程序,被征地农民只是被动参与,而不是主动参与。征地计划和安置补偿计划的公布,只相当于征地通知,告知农民土地被征收的事实。农民对土地是否被征用、土地是否被补充、土地被补充多少都没有发言权。征地补偿标准不科学。《物权法》确定的农用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等,农民的其他损失不予补偿。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金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与土地管理法相比,《物权法》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大的突破。这种按原土地利用年产值的倍数进行补偿的方式,没有反映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并不能反映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它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属于低层次的不完全补偿标准,显然是不科学的。 以上是《土地利用制度与土地管理》编辑为您介绍的《土地利用制度与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及相关法律知识鲁巴网. 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利用制度包括: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实行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实行土地权属制度、禁止土地权属转让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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