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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关集体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释义

1、 有关集体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出租给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租赁用于农业建设,但不能用于非农建设。农村土地租赁有条件。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的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严格限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以租代征”方式批准占用建设用地的,属于违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以“以租代征”的方式擅自占用建设用地的,属于违法占地,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不得因破产、兼并、收购等原因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点是:(1)主体的特殊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乡(镇)、村(镇)、村(镇)、村(镇)、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特殊性,农村公益组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非农土地使用权和公益性非农土地使用权。在权利分类上,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者主要以权利取得的方式进行分类,其中土地利用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前者主要以土地利用为分类依据,从现行制度来看,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然后有不同的权利内容。为了保护耕地,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国家限制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属于地上附着物、苗木所有人;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属于土地所有人苗木属于土地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补助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向被安置人支付安置补助金或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土地补偿费、依法应当向集体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苗木、附着物的补偿费属于苗木、附着物所有人。三。安置补助的归属和使用:(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应当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二)被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安置费。(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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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