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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金偏低如何处理
释义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赔偿标准低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扣留、冻结财产和行政强制执行;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9)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义务其他义务;
    

(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农村房屋拆迁的一般规定补偿安置的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筑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实际面积为准,但依法确认的违法建筑除外。特殊情况处理:1。征地公告发布时,被拆迁人取得建筑批准文件,新房已竣工的,对新房给予补偿,对应当拆除但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设批准文件,但新房屋尚未竣工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具体补偿金额参照建设批准文件的内容,或者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同意;

2。拆除不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一般来说,对应当无偿拆除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不予补偿。(1) 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被拆迁房屋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补偿安置,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集体土地范围按照《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执行。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地方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赔偿标准较低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利益。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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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