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性是集体土地征收的一个典型特征 |
释义 |
强制性是集体土地征收的一个典型特征。首先,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第二,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征收主体与征收主体在民事上不平等,在行政上处于从属地位。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律规定的唯一土地征收主体,它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具体的土地征收行政行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管理者,征收主体是行政相对人,属于被管理人。这种不平等关系决定了征收主体实施的征收行为具有强制性。第三,征收主体的征收行为不取决于被征收主体的意愿,也不需要征得被征收主体的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征收主体实施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征收行为,土地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补偿金额等事项不需要与被征收人协商,事实上是不允许协商的(按照规定,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可以申请裁定。)在土地征收中,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也不是意思自治的结果。四是法律法规明确了阻碍国家建设用地征收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阻碍国家建设用地征用的,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如果主体拒绝配合甚至阻挠,主体可以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其强制性是显而易见的。上述内容是对“强制性是集体土地征收的一个典型特征”问题的回答。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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