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中必须明确哪些内容 |
释义 |
市、县人民政府向有征地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报告后,在组织实施征地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发布征地公告。征地通知书应当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范围内发出,并载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和补偿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同时明确,公告后种植、建设的农作物不纳入补偿范围。土地征用补偿登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持所有权证、产权证办理有关征地补偿登记。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听证)应当告知其请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申请举行听证(听取其意见)。并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处理,采用合理合法的意见修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地公告办法》,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农民集体征用土地的位置、土地类型、面积、类型和数量,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土地补偿费的数额,安置补助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备案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按照规定,所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同时,督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无正当理由被征收或者阻碍国家建设拒不移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移交;拒不移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从以上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应完成的具体工作可以看出,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明确征地补偿安置的内容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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