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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减刑和假释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释义
    一、减刑和假释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减刑和假释是可以同时适用,不过减刑应当在假释前面。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建议书由谁提请执行
    减刑建议书由监狱向服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执行;如果是死缓减刑和无期减刑的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监狱法》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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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