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整形手术失败可以要求医疗赔偿 |
释义 |
每个人都爱美。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整形外科的人越来越多。但整形手术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能否就整形手术失败要求医疗损害赔偿呢?下面是你的分析和回答!2006年1月27日,原告曹×平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石臼医院)进行眼睑下垂重睑修复整形手术。经过两次探视,石臼医院曹姓医生于2月4日将原告带到上海南京东路新新美容城。被告石臼医院开设的上海市第九医院(以下简称**公司)嘉欣医疗美容门诊,进行了双眼皮提肌及上睑肌筋膜成形术和内眦手术。运营成本为5218.50元,由**公司收取。在手术中,由于过量使用麻醉剂,原告的左眼睑提肌钥匙被切断过多,手术停止。手术后,原告发现双眼大小不一,左眼呈三角形,闭合不全,且经常流泪,导致结膜炎。原告认为,石臼医院的医生严重不负责任,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公司借用石臼医院的名义在国外经营,并确信正在石臼医院接受治疗,构成民事欺诈,故起诉原告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手术费5128元,精神损失5万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人民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赔偿必须以医疗单位存在过错行为为基础,即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单位的不当医疗行为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因为原告对原来的双眼皮手术不满意,他到石臼医院做了双眼皮修复手术。石臼医院在接受治疗和病历的过程中符合医疗惯例。上海市徐汇区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原告目前的情况是由于复眼手术后左眼矫正过度所致。曹×平与石臼医院的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通过手术可以进一步纠正的结论是符合客观事实的。鉴定程序合法,合议庭采纳。鉴定结论是针对原告作出的,本案医疗行为的整体判断不因诉讼主体的变更而无效。 石臼医院曹姓医生接受治疗后,将原告送到嘉信门诊部手术。虽然被告**公司收取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但根据石臼医院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以及石臼医院提供医疗设备的实际情况,可以认定曹姓医生的行为是石臼医院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民事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必须有欺诈故意、欺诈行为、被害人因欺诈而作出的错误判断、被害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作出的意思表示等要件。本案不构成民事欺诈。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判决如下:原告曹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180元,鉴定费3500元,均由原告曹平承担。第三,法律分析整容手术纠纷的性质是什么?是医疗损害赔偿还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法律的适用、鉴定机构的确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基础性作用。 医疗机构从事美容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非医疗机构从事美容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因有两个: 1。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经大大超出了一般医疗诊断和治疗的目的。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和非治疗性流产虽然不具备诊疗目的,但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医疗性质,也不影响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医疗美容不是一种必要的、常见的医疗行为,而是一种改善自我形象、恢复和维护健康的医疗消费行为。然而,由于医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运用,医疗纠纷也属于医疗纠纷的一种。 虽然美容确实有一些普通医疗所不具备的特点,如治疗的紧迫性不同、疗效的客观性不同,但大多是通过医疗技术来达到治疗的目的,这与普通医疗行为的本质没有区别。如果能够适用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举证责任在医疗方,更有利于保护患者。因此,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否具有执业资格来区分是否属于医疗纠纷。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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