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
释义 |
房屋拆迁补偿分割纠纷调解解决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确定能够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共有人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在涉及公共房屋拆迁补偿的纠纷中,共有人的定义为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员。异地虽有房屋,但居住困难情况是指异地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异地性质仅限于以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应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未成年人入住公房的问题。一般来说,允许未成年人居住在自己租住的公房内,可视为救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不一定等于同意未成年人享有的那部分住房权利。因此,未成年人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否则无权要求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个问题是归国的知识青年能否成为同样的居民。要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除双方约定外,正常情况下,对知青可分为同一居民的补偿。 第三个问题是外国人员、军事人员和囚犯是否可以住在一起。根据有关规定,在本市有常住户口,因婚姻关系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的,直至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即使居住不满一年;或者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婚姻关系在被拆迁公房内居住5年以上,至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止的;因服兵役、上大学、服刑等原因将户籍迁出公房小区的。而且这个城市没有福利房。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很难确定安置人员。在实践中,对拆迁补偿款的审批有三种方式:一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附有安置人员,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拆迁补偿一般按协议划分;二是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没有相关规定,但在拆迁单位拆迁之初住户制作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和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录。一般以表中相关内容为参考,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诉求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和“两表”对相关安置人员不明确时,由双方协商确定调解员可以到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首先,如果家庭内部有安置补偿协议,只要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该遵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人一股、等分三原则分配。这样做,一方面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与共有人在赔偿方面有着共同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分,对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给予适当的照顾。这是因为大多数老年人和缺乏财力的人缺乏社会保障,他们随后的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他们需要特殊保护。再者,公屋大多来自长者,他们分居时应照顾他们的利益。第三,如果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在取得公共住房租赁权时支付了更多的钱,就可以获得更多的钱,这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对等的原则。此外,如果未成年人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对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人也可适当多分配拆迁补偿款。除公房拆迁补偿分割外,其他类型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也会遇到。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既属于居住用途,又属于非居住用途,如果拆迁人对居住补偿部分明确区分居住补偿份额和非居住补偿份额,承租人和共有人可以一起分割;非居住补偿部分,经营房屋的人为承租人或者公房共有人的,可以适当分割承租人或者共有人;拆迁人没有明确区分的,承租人或经营房屋的共有人可以适当分割。被拆迁房屋属于因政策执行恢复所有权的代租房屋。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业主所有,实际居民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交易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住房,货币补偿款一般归投资者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当按照私房拆迁补偿份额分割的原则进行调解。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