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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除“温室房”能不能得到补偿
释义

拆除“温室房”能得到补偿吗?

“温室房屋”一般是指建在农业温室内的房屋。农地承租人以建设农业大棚为名,在本应种植农作物的农田上建了许多大棚,但实际上却在大棚旁边或里面建了许多“配套房”,并出租出去。这些“温室房屋”从外面很难看到内部结构,很少发现它们实际上是有人居住的房屋。此外,这些“温室屋”的好处还包括满足许多城里人在生活中种植花卉和蔬菜的意愿。它们也被称为“温室别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非农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坏地的,不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不得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根据上述两条法律,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建设,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因此,这些原本属于种植农作物的大棚未经批准,搬迁群众私自在大棚内建房明显违法。根据相关规定,这些建成的“温室”属于违法建筑,应当拆除,一般不予赔偿。近年来,“温室大棚”在许多地区非常普遍。在一些地区,“温室大棚”甚至涉嫌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这与国家有关耕地保护的规定背道而驰。为此,农业部和自然资源部从去年开始对这些“温室大棚”进行整修。根据规定,以下三类“温室房屋”肯定要拆除修复:(1)在农业温室内违规建设房屋;(2)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建设的私人房屋;(3)大鹏养老院违规改建。因此,小编提醒大家,尽量避免建造以上三种类型的“温室房”,否则花钱无偿建造是没有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坏地的,不占用好地。
    

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计划批准土地利用。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农村温室房屋拆迁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取决于温室房屋是否合法。如果违法建设没有相关手续,就没有经济补偿。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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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3: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