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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拆迁补偿投资股权是否纳税
释义

农村拆迁补偿投资股权是否应纳税,要视情况而定。
    

投资收入有很多种,并非所有的都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所得,免征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性场所的,取得与该机构性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红利等全部股权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是指居民企业对其他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发行上市的股票后12个月内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新税法完全否定了国税发118号和56号文件中的一些纳税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被拆迁人按照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处置所得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因政府城市规划原因,企业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迁)或处置相关资产,按照规定标准向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金,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政策性原因补偿或处置相关资产所得,以及土地使用权市场转让(招标、拍卖、挂牌等)所得,按下列规定处理:
    

(1)根据搬迁计划,企业应当恢复原状或转为异地重建后新的生产经营业务,与搬迁、处置所得性质相同或者类似的,购置或者新建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置换)、改良其他固定资产、技术改造等搬迁、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置换、改良、技术改造、职工安置等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 企业没有固定资产置换、改良、技术改造或者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者项目报告的,搬迁收入加上出售各类拆迁固定资产收入,各种拆迁固定资产扣除折现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处置所得购买、改良的固定资产,其折旧、摊销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或者处置收入,自计划搬迁的下一年起五年内,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五年内搬迁完成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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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2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