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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释义

1、 合同变更和终止中存在的问题(1)问题:合同单方变更和终止中存在的问题有两个方面:发包人或承包人。从承包人的角度看:(1)变更合同标的,即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用新的合同标的替换原合同标的,是将合同转让给第三人;(2)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的违法行为掠夺性经营;(三)承包人改变土地承包性质或者建造房屋或者承包出租;(四)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承包费或者根本不支付承包费的。从发包人的角度看:由于一些文秘工程、样板工程、形象工程的影响,(1)发包人单方面干涉承包人的经营权和自主权,强迫承包人种植果树,强迫承包人准备建设温室等重新种植农民不愿从事的产业。(2) 一些村干部看到,原来农村承包费低,但随着当前市场的变化,重新承包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在群众或村干部的操纵下,单方面收回土地或将高额承包费转包给第三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些问题的出现引发了合同解除纠纷的诉讼。如1993年刘家店村委会与被告人刘某安签订的合同纠纷案,双方约定村委会将2.5亩闲置荒地租给被告人种植花坛。前三年的年承包费为每亩50元,第四年起每亩80元。如果一方不支付合同费用,另一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2002年,由于村里宅基地紧缺,一些村民鼓励村委会除了提出承包要求外,还要提出解决办法。在办案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自愿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满足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和合同解除权。在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情况,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应支持一方的请求。一种理解是: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但结合本案,被告人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树木、果树,有的已经成材。被告解除合同后种植的成型果树难以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条件确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结合本案,考虑到经济合理性,可以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被告的损失,并支付合同费用。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非货币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非货币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 债务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高。3)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债务。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合同终止是指合同生效成立后,在满足合同终止条件的情况下,由于一方意思表示或双方同意而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从其特点来看: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解除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约定解除是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一。任何一个合同的违约,无论程度如何,都可以终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质量、价格、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按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时,才适用补救措施。因此,本案从经济合理性和补救措施的角度来看,显然是对协议解除权行使内涵的拓展。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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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