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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消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障碍
释义

1、 如何摆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障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土地权利转包、出租、交换、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被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确定的农用地用途,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农、林、牧、渔业用地变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的民事判决。
    

代表人XXX,男,出生于XX,XX,XX民族,XX市XX区某镇村民,居住在XX市XX区。
    

被告人XX,男,出生于XX,XX,XX民族,XX市XX区某村村民,家住XX市XX区。第三方XX土地承包经营者位于XX市XX区。
    

代表人XX,男,出生于XX,XX,XX民族,XX市XX区某镇村民,居住在XX市XX区。
    

原告XX土地承包经营者与被告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法院依法以代理法官XX、XX、XX、XX、XX的身份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并于XX、XX、XX、XX、XX、XX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表XX、户主XX、被告XX参加诉讼。第三人XX土地承包经营者经法院法定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庭外和解XX个月。案件现已结案。原告XX土地承包经营者声称原告和被告住在同一个村庄。第三人将自己家庭耕种的承包地XX亩交给原告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耕种。现被告以第三人XX与其交换土地为由占用上述承包土地。因此,要求被告返还位于XX市XX区的承包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被告XX辩称,本案涉及的承包地原归XX所有,后XX于XX、XX将承包地转让给原告。土地实际上是由它耕种的。原告陈述不实,与原告主张不符。
    

第三方XX土地承包经营者称,本案涉及的承包土地已转让给原告,未与被告交换土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人均位于XX市XX区。XX、XX、XX、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XX、XX、XX对争议土地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指出,争议的主要事实和事项如下:“XX位于XX路下,占地XX亩。是换成XX还是换成XX有争议。经过多次调解,仍有争议。XX与XX签订了土地交换协议(时间是XX年XX月XX日,但纸张是XX年生产的)。村里再次调解后,XX认定上述土地由XX转让给XX,XX收回自己的土地。”庭审中,第三人向法院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证》,并称该证案涉及的争议土地不能从《承包证》所列土地中反映出来,除《承包证》所列土地外,还有其他承包土地。据法院调查,村社领导表示,第三人第二轮土地承包登记和第三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中未明确反映争议土地。
    

以上事实由双方陈述、原告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三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证、法院的访谈、调查笔录等证明。这些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和法庭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声称涉及与第三方交换土地。首先要明确第三人是否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本文的重点是原告与第三人交换土地的主张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的前提。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本案涉及的土地为承包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交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成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证书、草原使用权证书,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合同生效时取得的,权利备案证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称,涉案土地是通过与第三人交换取得的,遂要求被告放弃涉案土地。因此,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原为第三人取得,享有承包经营权。否则,该主张就缺乏前提和事实依据。但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土地由第三人取得并享有承包经营权。同时,第三方也表示,涉案土地未列入《土地承包经营证》。因此,原告的主张和本案的主张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法庭将不支持他的要求。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成立原告XX的索赔被驳回。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承担。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直接预缴法院的,上诉状期满后七日内未预缴诉讼费用,又不申请延期的,上诉自动撤回。
    

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不上诉或者上诉后只有一方撤回的,本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希望通过以上内容,您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问题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的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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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4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