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建筑工程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关系的成立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三、建筑工程分包违法的情形 违法分包有四种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 2.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 3.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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