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家庭财产吗 |
释义 |
李和妻子周、儿子李和儿媳黄住在一起。2005年9月,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村里15亩果园10年,承包费4000元/年。合同签订后,妻子、儿子和儿媳一起在果园里帮忙,但他们仍然人手不足,于是就雇了同村村民辛某来干活。由于经营不善,果园年年亏损。4年来,先后欠了4000元合同款、6000元贷款款和700元帮工款。2009年9月,李某违约,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共计7000元。李家的财产总值2万元。村委会、银行和辛某要求用家里的财产还债。他们遭到周某、李某和黄某的反对,声称他们有自己的财产份额,而承包人是李某。他们只是帮忙,不能用财产还债。村委会、银行、辛某起诉人民法院。第一意见认为,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其家属周某、李某、黄某只在果园里一起帮忙,不能用家里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但其家属周某、李某、黄某均参与了经营活动,故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农村合同经营者,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承包经营者的财产责任与个体工商户完全相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者自行经营的,由其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家庭经营的,由其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李某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但其家人周某、李某、黄某均参与了经营活动,因此应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责任。表面上看,参与作业的家属和帮工一样,都在协助承包人工作,但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帮工截然不同。周、李、黄三人的协助管理活动是基于他们作为李氏家族成员的特殊身份。在利润分配方面,他们不采取固定工资的形式,而是采取利润分成的形式。因此,他们与李的关系本质上不是雇佣关系。相应地,责任的形式也不同于员工。他们不能成为农村承包经营者的债权人,只能用家庭财产来承担农村承包经营者的债务。与个体工商户一样,承包经营户以个人名义投资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受益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享有的,则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其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承包经营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 [案情] 李某与妻子周某、儿子李某和儿媳黄某生活在一起。2005年9月,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村里15亩果园10年,承包费4000元/年。合同签订后,妻子、儿子和儿媳一起在果园里帮忙,但他们仍然人手不足,于是就雇了同村村民辛某来干活。由于经营不善,果园年年亏损。4年来,先后欠了4000元合同款、6000元贷款款和700元帮工款。 2009年9月,李某半途而废,按合同约定共支付违约金7000元。李家的财产总值2万元。村委会、银行和辛某要求用家里的财产还债。他们遭到周某、李某和黄某的反对,声称他们有自己的财产份额,而承包人是李某。他们只是帮忙,不能用财产还债。村委会、银行、辛某起诉人民法院。第一意见认为,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其家属周某、李某、黄某只在果园里一起帮忙,不能用家里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但其家属周某、李某、黄某均参与了经营活动,故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农村合同经营者,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照合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承包经营者的财产责任与个体工商户完全相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者自行经营的,由其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家庭经营的,由其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李某虽然以自己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合同,但其家人周某、李某、黄某均参与了经营活动,因此应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责任。表面上看,参与作业的家属和帮工一样,都在协助承包人工作,但他们的法律地位与帮工截然不同。周、李、黄三人的协助管理活动是基于他们作为李氏家族成员的特殊身份。在利润分配方面,他们不采取固定工资的形式,而是采取利润分成的形式。因此,他们与李的关系本质上不是雇佣关系。相应地,责任的形式也不同于员工。他们不能成为农村承包经营者的债权人,只能用家庭财产来承担农村承包经营者的债务。与个体工商户一样,承包经营户以个人名义投资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受益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享有的,则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其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承包经营的,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