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条款是“霸王条款” |
释义 |
关键词:格式条款、霸王条款、逆向解释原则。2004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标准合同条款审查,收集了不平等的标准条款,并将重点放在金融和保险行业。同年12月中旬,消费者协会、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将意见指向保险领域,认为保险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为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评论反映了全社会对保险业的关注。保险公司作为消费者的高层次消费群体,一直认为保险市场尚未开放,消费者的保险意识有待提高。同时,也反映了消费者对现行保险格式合同条款的不满。目前,关于保险合同的争议颇多。笔者认为,保险条款不等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也不是霸王条款。理性对待保险合同,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的联系。 1。从特征上看,二者具有共同的特征:(1)单方面的先验确定性(2),不确定性(3),不特定的对应物(4),承诺的无奈性,即一方事先制定,另一方只是被动接受(5),双方地位不平等。 2。从逻辑上看,格式条款本身是在保险条款、电信条款、供配电条款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和抽象的。如果没有保险条款、电信条款等具有共同特征的条款,就没有格式条款的概念。只有1999年《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事先准备好重复使用,在签订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可见,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3。一般来说,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简化程序和节约成本。从二者的解释来看,当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非保险条款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针对提供保险条款和格式条款的当事人进行解释。 5。从二者的适用来看,格式条款的一般规定可以作为保险条款的补充。从立法意图看,它们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主要适用于公用事业或垄断程度较高的领域。(2) 保险条款与标准条款1的区别。两者的适用法律不同。保险条款适用于商法保险法,格式条款主要受民法合同法的规制。 2。保险条款第一,格式条款第二。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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