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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财产损失赔偿请求书
释义

被告对原告张**提起了赔偿诉讼,现抗辩如下:
    

本案诉讼主体不合格。首先,王**不应是本案的被告。原告在诉状中称,刘**在耕地内焚烧秸秆时焚烧了原告的落叶松,没有指出王**对焚烧林地负有责任。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不是焚烧林地的责任人,不应当成为第三人本案被告。第二,刘**不是焚烧林地的行为人,因此他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1。自从原告的林地被烧毁后,原告一直没有拿出最直接有效的证据证明刘娟是本案损害的肇事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原告列举了两份证据:第一份是《森林、森林、林地状况登记表》,第二份是村委会出具的原告、被告有和解意向的证明。这两份证据并非刘某纵火的直接证据。谁目睹了刘**的火灾?森林防火警察大队的证据是刘**放火的地方。检验结论在哪里?原告没有提供最直接、最合法、最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2。在原告的林地被烧毁的当天,当他得知自己受到侵害时,应该报警,但原告没有报警,而是在近一个月后向派出所报案。事发后,即当日12时30分左右,原告与刘**同时到各自的田地。原告看到刘娟在田里干活时,并没有提到刘娟被烧毁林地的事。而且,到了晚上,原告没有与本案所谓的损害执行人刘**对质,而是找到了丈夫王**,并告诉妻子烧了原告的林地,要求赔偿。原告的这一系列行为不符合常理。这一切都说明原告对刘某的损害没有证据,这是一种试探性行为。
    

3。这并不是证明刘某纵火的直接证据,刘某的丈夫王某同意调解是有原因的。理由有三:
    

(1)王**与原告有关。出于对原告的信任,他认为他的妻子烧毁了林地。

(2)由于刘**身患重病,正在接受治疗,他花了家里很多积蓄治疗刘**的病。王**担心刘**知道后会生气,再次生病,这会使这个贫困家庭的情况更糟。因此,他不敢把烧毁林地的事告诉刘娟,也没有和刘娟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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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