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正草案》有哪些补充和修改 |
释义 |
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增加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9章208条。具体修改如下:(1)放松管制,改革创新,释放市场发展动力。进一步放松业务管制,扩大保险公司的自主权。一是在寿险业务范围内增加年金保险,在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内增加年金业务。二是拓宽保险资金的使用范围,允许保险资金以投资股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使用金融衍生品为目的进行风险管理。2适度放松资本管制,释放保险资本运营活力。一是取消财产保险公司自留保费限额。二是明确保险公司的保证金为“资本金保证金”,资本金保证金按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达到2亿元后不能提取。三。着眼长远,为保险业创新发展提供法律支持。一是规定国家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二是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再保险和网络保险管理办法。三是增加对保险业务信息安全的原则性要求,增加对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规定。4明确协会等市场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保险协会的自律和服务功能。增加“保险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一章,明确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保险资产管理协会、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的性质、章程和基本职责。(2) 加强消费者保护,完善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的保护措施。进一步突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监管指导,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和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第二,建立寿险合同迟延期法律制度。将商业实践中的犹豫期做法升级为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寿险合同,犹豫期不得少于20天。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增加规定,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向他人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提高保险客户的信息完整性。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受益人的联系方式。5完善控制销售误导的执法依据。增加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保险产品进行误导性或者前后不一致的宣传、说明,并设置行政处罚。 6。处理“困难索赔”的新规定。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期限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设立法律责任。(3) 科学监管、风险防范与保险监管现代化。一是建立中国保监会在《保险法》中自主创新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二是将二代赔付的核心资本分类体系、计量评价标准、行业资本补充机制写入保险法。三是建立偿付能力风险的市场约束机制,加大和完善对偿付能力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2加强对保险公司治理的监管。一是明确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总体要求,明确保险公司治理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监管处置措施。二是防止不合格投资者收购保险公司现有股权,间接参股保险公司,逃避监管审查。三是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加大对保险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监管力度,撤资等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3。增加规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派出工作组,对资金配置、资产处置、合同履行等重大业务管理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和控制。 4。规范重大风险处置监管权的行使。一是明确规定对保险公司采取整顿收购措施的启动条件,细化收购小组的职责权限。二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险资金范围。要通过发行与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完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一是规范中介从业人员注册制度,同时放开代理人和经纪人资格考试。二是规定保险评估师的定义和业务范围,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办法。三是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的监管,明确重要事项变更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开业后连续关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4) 落实责任,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适度提高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和上限。比如,现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处罚幅度,将从“10万元以上50万元”提高到“20万元以上100万元”。2加强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处罚措施。根据违法情况和危害程度,将资金运用违法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履行资金运用决策程序和风险管控要求的行为;二是不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从事资金运用业务,未按照规定的投资形式、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从事资金运用业务,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对上述两类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三。增加应处罚的违法案件。一是规定保险公司未建立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二是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相关行为的事后监管,对不按规定使用保证金、不按规定条件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增加处罚规定。三是增加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的销售误导行为的处罚规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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