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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的法律例外是什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保险人的明示解释义务,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既要提醒投保人注意保险单,又要对保险概念作出解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使投保人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以合理的方式,文章解释说,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三是形式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合同免责事由的补充条款中设置自己的免责事由(即免责事由),但没有一并表述,且文字数量很少,容易误导投保人。这种格式条款安排极为不合理和不完善,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无效的。
    

知识链接:什么是法律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
    

中国保险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8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原因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
    

2。饮酒、吸食、注射毒品,服用精神药品或者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的,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吊销、吊销或者注销期间;

4。驾驶不符合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

5。实习期间驾驶公交车、营运公交车、执行任务的警车、载运危险品的机动车、牵引拖车的机动车;没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租赁机动车、经营性机动车的许可证或者其他必要证明;
    

7岁。学习驾驶时没有法律指导;
    

8。被保险人不允许驾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保险事故发生,或者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扣押、扣押、没收和政府征用的期限;
    

3。竞争和测试期间,以及在营业场所进行维修、维护和改造的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准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用于犯罪行为。第九条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和核泄漏辐射;
    

(3)直接人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4)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增加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和受让人未告知的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准驾驶人的故意行为,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转移、改装、增加或改变使用性质等,保险人及时发现,被保险机动车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不承担责任: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折旧和修理后价值减少造成的减值损失;
    

(二)自身的自然磨损、腐蚀、失效和质量缺陷;(3)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的修理和检验继续使用,造成损失扩大的;(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其准驾驶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不能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其他渠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被保险机动车在此期间被盗、被抢、被抢、丢失、损坏,或者因被保险人违反第十六条的规定而损坏,或者车上零部件丢失;
    

(7)车轮单独损坏,玻璃损坏单独破碎,车身划伤无明显碰撞痕迹,新设备丢失;
    

(8)发动机浸水后损坏。上述内容是对“什么是法律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问题的回答。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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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