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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受理寿险纠纷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释义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造成损害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在诉讼费用负担方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受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责任由双方分担”的一般原则,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修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不仅应当确定当事人的第二审诉讼费用负担,而且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由上诉人承担受理费用。如果双方提出上诉,费用应由双方分担。”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费用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发生的实际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迅速撤诉的,由被申请人承担。”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按实际支出收取,“驳回起诉的,受理费由当事人承担。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在诉讼标的中的利益,确定应当承担的数额。其中,有专门为自身利益提起诉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三是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胜诉方的合理诉讼费用。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事故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公民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死者扶养人的丧葬费和必要的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除支付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费用外,补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被害人亲属丧葬费以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早在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指出“诉讼费用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认定为损失”。法律援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差旅费、印刷费、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并将受赠方纳入诉讼请求,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非受赠方败诉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诉讼费用纳入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3。著作权侵权案件:《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侵权人可以根据其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用纳入赔偿范围。”。4商标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停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包括: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调查、收集侵权证据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诉讼费用纳入赔偿范围。”专利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计算权利人支付的合理调查费用和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益为赔偿数额;承担被侵权经营者调查被侵权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主债权、,债权实现的损害赔偿和费用分析:债务人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的权益才能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实现权利。支付的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实现诉讼请求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法律费用。
    

9。仲裁案件可以支持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仲裁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4年、1995年、1998年和2000年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都有类似的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赔偿胜诉方在处理案件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在实践中,费用还包括诉讼费用,但有中标金额10%的限制。但是,最新的《仲裁规则》(2005年版)取消了10%的限制,第46条规定:“费用的承担:
    

(1)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确定双方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用和其他费用。(2) 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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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