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报讯马女士和杨先生是邻居。因杨先生未经同意将空调装在了马女士的阳台旁,被马女士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杨先生15日内将空调移走。 马女士称杨先生装空调后,家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了影响。因和杨先生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先生将其安装在自家阳台东侧窗下的空调主机迁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作为建筑物的外墙,应当由包括原、被告双方在内的业主共同拥有,但是,对外墙各个不同部分由谁专有使用,则应当根据外墙与业主专有部分的联系而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杨先生所安装的空调主机位于其窗前、马女士阳台东侧窗下,从其安装位置来看,此处应由马女士专有使用。而杨先生在安装前未征得马女士同意,现马女士诉请迁走,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物权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杨先生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安装于马女士家阳台东侧的空调主机拆走。 一审判决后,杨先生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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